第三審案件有上訴文件,而第三審之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內容者,仍應為第三審審判,原審裁判原本及正本或原審及第一審裁判原本及正本亦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內容者,以裁定分別移送原審或第一審或其他同級之他法院審判,其起訴文件亦滅失者,視為未起訴,該第三審之上訴毋庸裁判。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3條,如果第三審案件有上訴文件,但第三審的裁判原本和正本都遺失了,而且也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證明裁判的內容,那麼仍應進行第三審的審判。如果原審裁判原本和正本或原審和第一審裁判原本和正本也都遺失了,而且也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證明裁判的內容,則根據裁定分別將案件移送給原審或第一審或其他同級的法院審判。如果起訴文件也遺失了,則視為未起訴,該第三審的上訴案件就不需要進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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