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案件有抗告文件,而抗告法院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定內容者,應就該抗告為裁定,其原審裁定原本及正本亦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定內容者,以裁定移送原審或其他同級之他法院。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4條規定,如果在抗告案件中,抗告文件的裁定原本及正本都已滅失,且无其他方法可以证明裁定的内容,那么该抗告案件应被视为裁定。同样地,如果原审裁定的原本及正本也都已滅失,且无其他方法可以证明裁定的内容,那么应将该裁定移送给原审法院或其他同级法院进行处理。该解释参考了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4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