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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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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案件有抗告文件,而抗告法院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定內容者,應就該抗告為裁定,其原審裁定原本及正本亦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定內容者,以裁定移送原審或其他同級之他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4條規定,如果在抗告案件中,抗告文件的裁定原本及正本都已滅失,且无其他方法可以证明裁定的内容,那么该抗告案件应被视为裁定。同样地,如果原审裁定的原本及正本也都已滅失,且无其他方法可以证明裁定的内容,那么应将该裁定移送给原审法院或其他同级法院进行处理。该解释参考了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4條。

  • 抗告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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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4 條規定:「抗告案件有抗告文件,而抗告法院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定內容者,應就該抗告為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