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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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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審案件,有聲請文件而管轄再審法院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定內容者,仍應就該聲請為裁定,原確定裁判原本及正本亦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內容者,該再審之聲請毋庸裁定,其已裁定開始再審者,亦毋庸為再審之裁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5條,如果在聲請再審案件中,聲請文件和管轄再審法院的裁定原本和正本都已經遺失,且無其他方法可以證明裁定的內容,則該聲請仍應被視為裁定。如果原來確定的裁判原本和正本也都遺失,且無其他方法可以證明裁判的內容,則不需對該再審聲請做出裁定。如果已經對該再審聲請做出裁定,該裁判也不需再進一步進行再審的裁判。 參考資料: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5條

  • 聲請再審名詞
  • 再審名詞
  • 原本名詞
  • 確定裁判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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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5 條規定:「聲請再審案件,有聲請文件而管轄再審法院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定內容者,仍應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