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案件,有聲請文件而管轄再審法院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定內容者,仍應就該聲請為裁定,原確定裁判原本及正本亦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內容者,該再審之聲請毋庸裁定,其已裁定開始再審者,亦毋庸為再審之裁判。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5條,如果在聲請再審案件中,聲請文件和管轄再審法院的裁定原本和正本都已經遺失,且無其他方法可以證明裁定的內容,則該聲請仍應被視為裁定。如果原來確定的裁判原本和正本也都遺失,且無其他方法可以證明裁判的內容,則不需對該再審聲請做出裁定。如果已經對該再審聲請做出裁定,該裁判也不需再進一步進行再審的裁判。 參考資料: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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