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判案件,有呈送覆判之文件,而覆判之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內容者,仍應覆判,原審之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內容者,以裁定移送原審或其他縣司法處、縣政府或其同級之他法院審判,其起訴文件亦滅失者,視為未起訴,毋庸覆判。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6條,如果有呈送覆判之文件,但覆判之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內容的情況下,仍應進行覆判。如果原審的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可以證明裁判內容的情況下,則應以裁定方式移送給原審法院或其他縣地方法院進行審判。如果起訴文件也滅失的話,視為未起訴,不需要進行覆判。 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裁定和審判程序的要求進行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原審的裁判文件可能會滅失或丟失,此時需要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進行覆判或移送裁決的程序。覆判時,如果無法證明原裁判內容,就需要重新進行覆審。如果原審的裁判文件和起訴文件都滅失,則視為未起訴,不需要進行覆判。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法制局提供的《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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