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文件滅失,而上訴人、抗告人、聲請人能釋明其確已上訴、抗告、聲請,或法院有文書可稽者,審判長應定其期間,以裁定命其補行上訴、抗告或聲請之程序,逾期不補行者,視為撤回上訴、抗告或聲請。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7條的規定,如果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的文件已經滅失,但上訴人、抗告人、聲請人能夠釋明其確實已經上訴、抗告、聲請,或者法院有相關的文書可供稽核,則審判長應該確定補行上訴、抗告或聲請的期間,並以裁定命令他們補行上訴、抗告或聲請的程序。如果逾期不補行,則視為撤回上訴、抗告或聲請。 範例:例如,一個被告在案件中上訴,但案件的上訴文件不幸遺失。被告能夠提供相關證明,確認自己已經提起了上訴,或者法院有相關的文件能夠證明這一點。在這種情況下,審判長會裁定確定一個期限,要求被告補交上訴文件。如果被告逾期不補交上訴文件,則視為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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