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27

快速跳轉

上訴抗告聲請再審之文件滅失,而上訴人抗告人聲請人能釋明其確已上訴、抗告、聲請,或法院有文書可稽者,審判長應定其期間,以裁定命其補行上訴、抗告或聲請之程序,逾期不補行者,視為撤回上訴、抗告或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7條的規定,如果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的文件已經滅失,但上訴人、抗告人、聲請人能夠釋明其確實已經上訴、抗告、聲請,或者法院有相關的文書可供稽核,則審判長應該確定補行上訴、抗告或聲請的期間,並以裁定命令他們補行上訴、抗告或聲請的程序。如果逾期不補行,則視為撤回上訴、抗告或聲請。 範例:例如,一個被告在案件中上訴,但案件的上訴文件不幸遺失。被告能夠提供相關證明,確認自己已經提起了上訴,或者法院有相關的文件能夠證明這一點。在這種情況下,審判長會裁定確定一個期限,要求被告補交上訴文件。如果被告逾期不補交上訴文件,則視為撤回上訴。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抗告人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可稽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7 條規定:「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文件滅失,而上訴人、抗告人、聲請人能釋明其確已上訴、抗告、聲請,或法院有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