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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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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抗告聲請再審之案件,因卷宗滅失,不能證明其為不合法者,視為合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8條,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案件,若因卷宗滅失而無法證明其為不合法,則視為合法。 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保障在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的案件中,如果卷宗遺失了並不能證明其為不合法,還是會被視為合法的。這是為了避免因卷宗的遺失而對當事人產生不當影響。例如,假設某人提出了上訴,但卷宗卻在移交過程中遺失了,如果無法證明其遺失是因為不合法的原因,那麼該上訴案件仍然會被認定為合法的。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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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8 條規定:「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案件,因卷宗滅失,不能證明其為不合法者,視為合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