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案件,因卷宗滅失,不能證明其為不合法者,視為合法。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8條,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案件,若因卷宗滅失而無法證明其為不合法,則視為合法。 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保障在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的案件中,如果卷宗遺失了並不能證明其為不合法,還是會被視為合法的。這是為了避免因卷宗的遺失而對當事人產生不當影響。例如,假設某人提出了上訴,但卷宗卻在移交過程中遺失了,如果無法證明其遺失是因為不合法的原因,那麼該上訴案件仍然會被認定為合法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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