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聲請以命令處刑,或被告對於處刑命令,聲請正式審判,及其他聲明或聲請案件,其卷宗滅失時,分別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9條規定了以下情況的適用: 1. 檢察官聲請以命令處刑 2. 被告對於處刑命令聲請正式審判 3. 其他聲明或聲請案件中,卷宗滅失的情況下 根據這條條文,可以適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具體的案件細節或舉出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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