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滅失之案件,依本條例規定毋庸裁判者,經法院審核後,應命書記官,將其情形告知當事人及其他應受裁判之人。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30條規定,如果案件的卷宗已經滅失,法院經審核後,應命書記官向當事人和其他應受裁判的人告知該案件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無需進行裁判程序。關於這條規定的具體使用範例,我們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得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