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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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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滅失之案件,依本條例規定毋庸裁判者,經法院審後,應命書記官,將其情形告知當事人及其他應受裁判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30條規定,如果案件的卷宗已經滅失,法院經審核後,應命書記官向當事人和其他應受裁判的人告知該案件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無需進行裁判程序。關於這條規定的具體使用範例,我們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得知。

  • 裁判名詞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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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0 條規定:「卷宗滅失之案件,依本條例規定毋庸裁判者,經法院審核後,應命書記官,將其情形告知當事人及其他應受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