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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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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確定案件,因卷宗、裁判原本、正本滅失,經重行裁判後,復發見原確定裁判者,其確定後所為之裁判,失其效力。 前項案件,如原確定裁判為科刑判決者,被告羈押日數或應執行之刑罰,依刑法第四十六條所定標準,扣抵其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31條規定,對於已經確定的案件,若卷宗、裁判原本、正本等資料遺失,經重行裁判後,原確定的裁判失去效力。這表明重行裁判的裁判結果,將取代原本的裁判內容,且原本的裁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原確定裁判是一個刑度量刑的判決,則對於被告的羈押天數或應執行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四十六條的標準,可以抵銷被告所需承受的刑罰。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情境,可以舉例說明第31條的應用。假設在一個案件中,原本的裁判紀錄不慎遺失,而該案件經過重新裁判後,確定了被告的刑罰為有期徒刑10個月。根據第31條的規定,如果原本的裁判是科刑判決,則法院可以扣抵被告在羈押中度過的時間,以減少被告需要實際執行的刑罰時間。如果被告在羈押中度過了5個月,法院可以將這5個月的羈押時間抵銷原本被判處的有期徒刑,因此被告實際需要執行的刑期將縮短為5個月。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確定裁判名詞
  • 科刑判決名詞
  • 被告名詞
  • 羈押名詞
  • 第四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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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1 條規定:「已裁判確定案件,因卷宗、裁判原本、正本滅失,經重行裁判後,復發見原確定裁判者,其確定後所為之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