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裁判確定案件,因卷宗、裁判原本、正本滅失,經重行裁判後,復發見原裁判者,原裁判失其效力。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得知在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中,第32條規定如下:對於未裁判確定的案件,若因卷宗、裁判原本或正本的滅失,而需要進行重行裁判,如果在重行裁判後又重新找到了原先的裁判文件,那麼原先的裁判就會失去效力。這個規定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38條和第439條提起覆核,並且一旦裁定覆核確定,原先的裁判也會失去效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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