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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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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確定案件,因卷宗、裁判原本、正本滅失,經重行裁判後,復發見原裁判者,原裁判失其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得知在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中,第32條規定如下:對於未裁判確定的案件,若因卷宗、裁判原本或正本的滅失,而需要進行重行裁判,如果在重行裁判後又重新找到了原先的裁判文件,那麼原先的裁判就會失去效力。這個規定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38條和第439條提起覆核,並且一旦裁定覆核確定,原先的裁判也會失去效力。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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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2 條規定:「未裁判確定案件,因卷宗、裁判原本、正本滅失,經重行裁判後,復發見原裁判者,原裁判失其效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