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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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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案件,其卷宗滅失者,準用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33條」規定,在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聲請再議案件中,若卷宗滅失,則適用該條第19條、第21條、第24條、第27條、第28條、第30條、第31條第1項、第32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如果卷宗因滅失而無法提供給法院查閱,則適用「第十九條」有關申請復原卷宗的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有關証據復原的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有關補正卷宗的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有關証據復原的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有關補正卷宗的程序規定,「第三十條」有關証據復原的程序規定,「第三十一條」有關補正卷宗的程序規定,以及「第一項、第三十二條」有關卷宗處理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在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聲請再議案件中,卷宗因某些原因滅失了,法院可以根據上述相關法條的規定,申請復原卷宗、復原相關証據、補正卷宗的缺陷,以及進行卷宗的處理等。

  • 不起訴處分名詞
  • 聲請再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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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3 條規定:「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聲請再議案件,其卷宗滅失者,準用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