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期間為八年,其在施行期間繫屬之案件,概依本條例終結之。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34條,這部條例的施行期間為八年。在這八年期間,所有受此條例約束的案件都必須按照這部條例的要求進行結案。 如果在施行期間有例如要求檔案重新審查等個案,皆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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