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因戰事致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其追訴權之時效,依刑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進行。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6條規定,當犯罪行為的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由於戰爭等原因導致無法進行偵查起訴或審判的程序時,其追訴權的時效依據刑法第80條之規定停止進行。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496條:因戰爭缺陷,無法進行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時,停止進行之追訴權時效期間為戰爭期間及戰後一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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