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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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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行為法定期間,於淪陷時尚未屆滿者,其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滿六個月後,更始進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5條,未在淪陷時屆滿期限前進行訴訟行為的案件,可以在復員法施行後六個月之後再進行訴訟行為。具體而言,當在淪陷時尚未屆滿期限的案件,即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訴訟行為,可在本條例施行後滿六個月後再進行訴訟程序。這是為了照顧淪陷期間受限無法正常進行訴訟的情況。

  • 訴訟行為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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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5 條規定:「為訴訟行為之法定期間,於淪陷時尚未屆滿者,其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滿六個月後,更始進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