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訴訟行為之法定期間,於淪陷時尚未屆滿者,其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滿六個月後,更始進行。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5條,未在淪陷時屆滿期限前進行訴訟行為的案件,可以在復員法施行後六個月之後再進行訴訟行為。具體而言,當在淪陷時尚未屆滿期限的案件,即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訴訟行為,可在本條例施行後滿六個月後再進行訴訟程序。這是為了照顧淪陷期間受限無法正常進行訴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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