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聲請覆判權者捨棄聲請權視為捨棄上訴權撤回聲請視為撤回上訴 被告上訴及視為被告上訴之案件撤回上訴時應由各被告獨立為之
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7 條規定了以下幾點: 1. 有聲請覆判權者捨棄聲請權視為捨棄上訴權撤回聲請視為撤回上訴:根據該條例,如果在特種刑事案件中,有聲請覆判權的當事人決定捨棄聲請權,則會視為捨棄上訴權;如果決定撤回聲請,則視為撤回上訴。 2. 被告上訴及視為被告上訴之案件撤回上訴時應由各被告獨立為之:當特種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提出上訴,以及視為被告的當事人提出上訴時(例如共犯),如果其中一個被告決定撤回上訴,那麼每個被告都應該獨立地撤回上訴。 這些規定可以在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7 條中找到。 參考資料:特種刑事案件處理條例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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