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不收審判費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亦同
根據《行政訴訟費條例第 5 條》,行政訴訟不收取審判費用,並且附帶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件也不需要支付額外費用。這意味著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不需要支付任何審判費用,即使他們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根據這個法條,法院不會要求當事人支付額外的費用,以便這些當事人能夠合理地行使他們在行政訴訟中的權利。這樣做可以確保人民能夠無歧視地取得司法保護,而不會因為財務上的問題而受到限制。 參考資料: 《行政訴訟費條例》,中華民國法務部,2022年修訂版。 範例: 例如,一個民眾在對政府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時,除了要求撤銷特定行政處分外,還請求政府機關賠償其損失。根據行政訴訟費條例第5條,這個民眾在這場訴訟中不需要支付額外的審判費用,無論是因為主訴部分還是損害賠償部分。這條法條確保了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時不需要支付額外的費用,以確保其訴訟權利的平等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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