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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費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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繙譯費每百字徵收二角不滿百字者亦按百字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費條例第 4 條規定了行政訴訟中的翻譯費用收取標準。根據該條例,翻譯費用以每百字為計算單位,收取的費用為兩角。如果不滿一百字的部分也要按照一百字計算。此規定確定了行政訴訟中翻譯費的金額和計算方式。 參考資料: 《行政訴訟費條例》(民國104年1月1日修正) 範例: 一份行政訴訟中的翻譯文件共有200個字,則根據行政訴訟費條例第 4 條,翻譯費用為0.4元。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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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費條例第 4 條規定:「繙譯費每百字徵收二角不滿百字者亦按百字計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費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