繙譯費每百字徵收二角不滿百字者亦按百字計算
行政訴訟費條例第 4 條規定了行政訴訟中的翻譯費用收取標準。根據該條例,翻譯費用以每百字為計算單位,收取的費用為兩角。如果不滿一百字的部分也要按照一百字計算。此規定確定了行政訴訟中翻譯費的金額和計算方式。 參考資料: 《行政訴訟費條例》(民國104年1月1日修正) 範例: 一份行政訴訟中的翻譯文件共有200個字,則根據行政訴訟費條例第 4 條,翻譯費用為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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