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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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符合「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法院辦理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處理原則」、「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其他法令或行政函示之報結標準者,承辦書記官應檢具案件相關報結文書送統計室辦理報結。 前項報結文書包含下列兩類: (一)審判文書:指案件卷宗、裁判原本、筆錄、撤回狀、通緝書、審理單、審判簽呈、函及其他相關文書等。 (二)行政文書:指承辦書記官製作之報結清單、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表」、案件紀錄表及調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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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規定,案件符合特定的法令或行政函示之標準時,承辦書記官應檢具相關報結文書送統計室辦理報結。報結文書分為審判文書和行政文書兩類。 審判文書指的是案件卷宗、裁判原本、筆錄、撤回狀、通緝書、審理單、審判簽呈、函件和其他相關文書等文件。 行政文書指的是由承辦書記官製作的報結清單、裁判書類的「交付與送達檢查表」、案件紀錄表和調查表等文件。 這些報結文書需要依據相關法令或行政函示的規定進行製作和保存。例如,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法院辦理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處理原則」、「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製作的報結文書需符合相應的標準。 參考資料: 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第二條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法規
- 家事事件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業名詞
- 法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通緝書名詞
- 審理單名詞
- 裁判書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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