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案件符合「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法院辦理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處理原則」、「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其他法令或行政函示之報結標準者,承辦書記官應檢具案件相關報結文書送統計室辦理報結。 前項報結文書包含下列兩類: (一)審判文書:指案件卷宗、裁判原本、筆錄、撤回狀、通緝書、審理單、審判簽呈、函及其他相關文書等。 (二)行政文書:指承辦書記官製作之報結清單、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表」、案件紀錄表及調查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