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件得報結時,承辦書記官應列印「報結清單」,連同審判文書及其他行政文書送統計室報結。 各類案件統計報結應檢附之審判文書依「案件報結檢附審判文書一覽表」(如附件)之規定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