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三、案件得報結時,承辦書記官應列印「報結清單」,連同審判文書及其他行政文書送統計室報結。 各類案件統計報結應檢附之審判文書依「案件報結檢附審判文書一覽表」(如附件)之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