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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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得報結時,承辦書記官應列印「報結清單」,連同審判文書及其他行政文書送統計室報結。 各類案件統計報結應檢附之審判文書依「案件報結檢附審判文書一覽表」(如附件)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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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了案件報結的程序。根據此規定,當案件報結時,承辦書記官應該列印一份"報結清單",並將該清單連同審判文書和其他行政文書送交統計室進行統計。此外,各類案件報結時應檢附相應的審判文書,具體的規定可參考"案件報結檢附審判文書一覽表"(附件)。根據這些規定,法院可以更有效地進行案件統計和管理。 參考資料: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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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