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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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法院統計室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報結規定且報結文書齊備者,統計人員應立即登錄,並儘速送還。 (二)未符報結規定者,統計室應敘明不符理由,不予報結,並即退還承辦書記官。如有適用疑義,承辦書記官應陳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三)報結審判文書或報結清單未齊備者,統計人員應即通知承辦書記官補正;如未能依限補正,不予報結。 (四)統計人員完成統計報結,應於報結清單及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表」,加蓋統計人員日期章戳,並留存報結清單乙份,以明責任。 (五)統計人員應依審判文書之簽章,登載案件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如有疑問,應與承辦書記官確認後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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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一)根據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第一項的規定,統計人員應立即登錄符合報結規定且報結文書齊備的案件,並儘速送還相關文件。 (二)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於未符合報結規定的案件,統計室應敘明不符的理由,並即退還給承辦書記官。如果有適用疑義,承辦書記官應該陳報院長或其指定的人。 (三)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如果報結審判文書或報結清單未齊備,統計人員應立即通知承辦書記官補正。如果無法在限期內完成補正,則不予報結。 (四)根據該條第四項的規定,統計人員完成統計報結後,應在報結清單及裁判書類的「交付與送達檢查表」上,加蓋統計人員的日期章戳,並留存一份報結清單作為責任的證明。 (五)根據該條第五項的規定,統計人員應根據審判文書的簽章,登載案件的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如果有任何疑問,應與承辦書記官確認後再登載。 以上所述法規資料來自司法統計報表處理基準(109年9月版)。
- 書記官名詞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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