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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各法院統計室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報結規定且報結文書齊備者,統計人員應立即登錄,並儘速送還。 (二)未符報結規定者,統計室應敘明不符理由,不予報結,並即退還承辦書記官。如有適用疑義,承辦書記官應陳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三)報結審判文書或報結清單未齊備者,統計人員應即通知承辦書記官補正;如未能依限補正,不予報結。 (四)統計人員完成統計報結,應於報結清單及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表」,加蓋統計人員日期章戳,並留存報結清單乙份,以明責任。 (五)統計人員應依審判文書之簽章,登載案件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如有疑問,應與承辦書記官確認後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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