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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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統計人員辦理案件報結,應檢視所附報結文書是否符合下列要件;未符合者應退還承辦書記官進行補正後方得報結: (一)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表」:須經承辦書記官載明接受原本日期、候補法官裁判原本送庭長審閱日期並簽名或蓋章。 (二)報結清單:須經承辦書記官簽名或蓋章。 (三)裁判原本:須經合議庭、獨任法官簽名或蓋章。合議庭法官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附記之。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裁定,須經司法事務官簽名或蓋章。 (四)筆錄:刑事案件以筆錄代替裁判書報結者,筆錄須經法官簽名或蓋章。以和解筆錄、調解筆錄、協議筆錄報結者,須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及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五)審理單或其他文書:須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批示終結情形並簽名或蓋章。 (六)審判簽呈:須經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核准。 (七)強制執行事件須經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將報結理由及合於報結條款規定之意旨,予以標明並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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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上述法規是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該條列明了統計人員辦理案件報結時應檢視所附報結文書的要件,並要求未符合要件的文書需退還承辦書記官進行補正後方得報結。具體的要求如下: 1. 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表」:必須由承辦書記官載明接受原本日期、候補法官裁判原本送庭長審閱日期並簽章。 2. 報結清單:必須由承辦書記官簽章。 3. 裁判原本:必須由合議庭、獨任法官簽名。若合議庭法官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則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若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則由資深陪席法官附記之。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裁定,必須由司法事務官簽名。 4. 筆錄:刑事案件以筆錄代替裁判書報結者,筆錄必須由法官簽章。以和解筆錄、調解筆錄、協議筆錄報結者,必須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及當事人簽名。 5. 審理單或其他文書:必須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批示終結情形並簽章。 6. 審判簽呈:必須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核准。 7. 強制執行事件須由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將報結理由及合於報結條款規定之意旨,予以標明並簽章。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裁判原本未經合議庭、獨任法官簽名,則需退還承辦書記官進行補正後方得報結;另外,如果一份筆錄作為裁判書報結,則該筆錄必須由法官簽章。以上是根據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的要求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為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本身。
- 報結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裁判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原本名詞
- 裁判名詞
- 蓋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第十七條之二條文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裁定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和解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審理單名詞
- 核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予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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