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統計人員辦理案件報結,應檢視所附報結文書是否符合下列要件;未符合者應退還承辦書記官進行補正後方得報結: (一)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表」:須經承辦書記官載明接受原本日期、候補法官裁判原本送庭長審閱日期並簽章。 (二)報結清單:須經承辦書記官簽章。 (三)裁判原本:須經合議庭、獨任法官簽名。合議庭法官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附記之。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裁定,須經司法事務官簽名。 (四)筆錄:刑事案件以筆錄代替裁判書報結者,筆錄須經法官簽章。以和解筆錄、調解筆錄、協議筆錄報結者,須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及當事人簽名。 (五)審理單或其他文書:須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批示終結情形並簽章。(六)審判簽呈:須經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核准。 (七)強制執行事件須經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將報結理由及合於報結條款規定之意旨,予以標明並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