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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當月終結之案件,逾次月五日未送統計室報結者,不計入當月終結案件統計;依第四點第三款通知補正者,亦同。 前項報結期限,得視業務需要提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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