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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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當月終結之案件,逾次月五日未送統計室報結者,不計入當月終結案件統計;依第四點第三款通知補正者,亦同。 前項報結期限,得視業務需要提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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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的第六條,若當月終結的案件逾次月五日未送統計室報結,則不列入當月終結案件的統計數字。如果根據第四點第三款的通知而進行補正,則同樣這些案件也不計入統計數字。報結期限可以根據業務的需要提前。目前,我找不到和這個法規有關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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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