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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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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當月終結之案件,逾次月五日未送統計室報結者,不計入當月終結案件統計;依第四點第三款通知補正者,亦同。 前項報結期限,得視業務需要提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的第六條,若當月終結的案件逾次月五日未送統計室報結,則不列入當月終結案件的統計數字。如果根據第四點第三款的通知而進行補正,則同樣這些案件也不計入統計數字。報結期限可以根據業務的需要提前。目前,我找不到和這個法規有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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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當月終結之案件,逾次月五日未送統計室報結者,不計入當月終結案件統計;依第四點第三款通知補正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