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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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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每月五日前,承辦
書記官
應查明上月份案件收結件數,編製案件收結月報表
核
章後送統計室。統計人員應詳實核對;如有疑義,應即查核,並詢問承辦書記官或查閱原案卷確認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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