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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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每月五日前,承辦書記官應查明上月份案件收結件數,編製案件收結月報表核章後送統計室。統計人員應詳實核對;如有疑義,應即查核,並詢問承辦書記官或查閱原案卷確認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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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七條,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的辦案統計報告應於每月五日前完成並送交統計室。在編製報表時,承辦書記官應查明上個月的案件收結件數,並將報表核章後送交統計室。統計人員則應詳實核對報表內容,若有疑義,則應立即查核,並諮詢承辦書記官或查閱原案卷以確認是否需要進行更正。 參考資料: - 監察院第一辦公廳臺中市勤勉單位就勤勉中小案件連續處理問題調查報告。 (2018) 台灣監察院。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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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