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十二、本院安全責任區域所裝設之監視器,如因配合改(整)建施工需臨時拆置(遷移),應妥慎保存,並由總務科列入合約規範要求廠商復原。施工期間需知會法警室加強機動巡查,以彌補監視死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12條規定了有關監視器移位和維修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因為施工需要臨時拆除或遷移法院安裝的監視器,應該要妥善保存並要求相關廠商在工程完工後恢復原狀。同時,在施工期間,需通知法警室加強巡邏,以彌補監視器覆蓋的盲點。 參考資料: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