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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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專責人員或申請人對所調閱或複製錄影畫面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如外洩或為不正當使用者,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涉有民事責任,概依法自行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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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述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 13 條,專責人員或申請人在調閱或複製錄影畫面資料時,應保密並禁止洩漏。如果有人洩漏此資料或者以不正當方式使用,除了可能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外,還可能需要承擔相關民事責任並按法律自行負責賠償。 這些要點是為了保護數位監視系統中的錄影畫面資料的機密性,並防止未經授權的使用。透過這些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保了監視系統的適當使用和保密性。具體的適用範例可能是,如果一名專責人員或申請人洩漏了數位監視系統中的錄影畫面資料,被影響的人可能會根據相關法律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同時,洩漏方也可能面臨法律上的處罰,包括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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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