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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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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廠商就錄影畫面內容除因維修所必須外,不得複製;對於錄影畫面資料內容,應予保密,不得洩漏;有關廠商保密義務及如有外洩或為不正當使用之民、刑事責任,由總務科列入採購契約規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的第14條。我不知道第14條的具體解釋或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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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 14 條規定:「十四、廠商就錄影畫面內容除因維修所必須外,不得複製;對於錄影畫面資料內容,應予保密,不得洩漏;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