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出庭應訊之訴訟相關人員,如自認有安全之虞,得於出庭前以申請書(如附件)或言詞,向本院請求必要之安全維護。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人員應即填載申請書。 前揭申請事項經本院查證屬實者,依其程度啟動安全維護機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社會矚目重大案件安全維護措施第3條》規定,出庭應訊之訴訟相關人員如認為有安全之虞,可以以申請書或言詞向法院請求必要的安全維護措施。如果以言詞方式提出請求,受理人員應當立即填寫申請書。法院將對申請事項進行查證,如屬實,將依據程度啟動相應的安全維護機制。 根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中提到的「第3條」,應訊人員在出庭前以申請書或言詞請求安全維護;如果情況經查證屬實,法院將根據程度啟動安全維護機制。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訴訟相關人員的安全,並提供適當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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