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安全秩序維護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法庭內由審判長指揮。 二、法庭外、院宇內由政風室協同法警室派員維護。 三、院宇外之公共區域由法警室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派員協助維護。
根據文中提及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社會矚目重大案件安全維護措施第4條,本院的安全秩序維護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法庭內由審判長指揮。這表示在法庭內部,審判長擁有指揮權,負責維持秩序和安全。 二、法庭外、院宇內由政風室協同法警室派員維護。這表示在法庭外部但在院宇內,政風室和法警室會派員協同合作來維護秩序和安全。 三、院宇外之公共區域由法警室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派員協助維護。這表示在院宇外部的公共區域,法警室會聯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請他們派員協助維護秩序和安全。 根據文中的內容,我們可以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相關案例,例如第二條提到的案件經過新莊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併案審理。這個案例可能涉及到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可能需要相對嚴格的安全維護措施。另外,第三條和第四條提到的案例分別有松山分局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調查起訴。這些案例可能也涉及到社會矚目的案件,所以可能需要類似的安全維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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