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矚目重大案件開庭時,由本院新聞發言人視需要主動發布新聞。
依據上述資料中的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八0二號上訴人李○○案例,該案涉及到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的安全維護措施第9條,該條規定了在審理社會矚目重大案件時,由本院新聞發言人可以根據需要主動發布新聞。具體的參考資料和範例則需要進一步查閱法院相關文件或法律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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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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