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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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三人經懲戒法庭或職務法庭裁定命提出文書者,其提出文書之到場費用,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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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第 10 條,如果第三人經懲戒法庭或職務法庭裁定命提出文書,則其提出文書之到場費用,將依據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支給。
- 第三人名詞
- 懲戒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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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