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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第 9 條

九、總務科憑傳票或先行以零用金支付證人鑑定人之各項費用,應請具領人簽章符後支給之,並將領據(如格式一或格式三)連同傳票送還會計室。 第五點第三項及第六點第二項所定由總務科匯寄收款人者,即以匯款收據憑證或收款人領款收據作為付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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