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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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懲戒法庭或職務法庭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之人陳述或審查鑑定意見如需鑑定費用,應由該鑑定人、機關、學校、團體或從事學術研究之人於鑑定前填具懲戒法院懲戒案件申請鑑定費用報告表(如格式四)一式二份,由審判長或承辦法官審查後送會計室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並以一份送原承辦書記官附卷,以一份附傳票移總務科依付款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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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第8條,如果懲戒法庭或職務法庭需要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的人陳述或審查鑑定意見並需要支付鑑定費用,則需要填寫懲戒法院懲戒案件申請鑑定費用報告表(格式四),並由審判長或承辦法官審查後送會計室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其中一份報告表附於承辦書記官附卷,另一份附於傳票移交總務科辦理支付程序。 參考資料: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第8條
- 懲戒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選任鑑定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傳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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