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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第 8 條

八、懲戒法庭或職務法庭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之人陳述或審查鑑定意見如需鑑定費用,應由該鑑定人、機關、學校、團體或從事學術研究之人於鑑定前填具懲戒法院懲戒案件申請鑑定費用報告表(如格式四)一式二份,由審判長或承辦法官審查後送會計室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准,並以一份送原承辦書記官附卷,以一份附傳票移總務科依付款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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