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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第 7 條

七、鑑定人及受懲戒法庭或職務法庭囑託陳述或審查鑑定意見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從事學術研究之人,請求支領報酬時,應於鑑定前或鑑定後填具懲戒法院懲戒案件申請鑑定報酬報告表兼領據(如格式三)一式二份,向選任或囑託之懲戒法庭或職務法庭為之。 審判長或承辦法官對於前項請求之金額是否相當,應審酌鑑定事件之繁簡、所費勞力之大小及社會一般薪資狀況等因素酌予核定後,送會計室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准,並以一份送原承辦書記官附卷,以一份附傳票移總務科依付款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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