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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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鑑定人及受懲戒法庭或職務法庭囑託陳述或審查鑑定意見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從事學術研究之人,請求支領報酬時,應於鑑定前或鑑定後填具懲戒法院懲戒案件申請鑑定報酬報告表兼領據(如格式三)一式二份,向選任或囑託之懲戒法庭或職務法庭為之。 審判長或承辦法官對於前項請求之金額是否相當,應審酌鑑定事件之繁簡、所費勞力之大小及社會一般薪資狀況等因素酌予核定後,送會計室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並以一份送原承辦書記官附卷,以一份附傳票移總務科依付款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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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上下文,我们可以得知「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第 7 條」规定了懲戒案件中鑑定人和受囑託鑑定意見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從事學術研究之人請求支領報酬的程序。 根据该条规定,鑑定人或被囑託须在鑑定前或鑑定后填写懲戒法院懲戒案件申請鑑定報酬報告表兼領據(格式三),提交给选任或囑託之懲戒法庭或職務法庭。随后,審判長或承辦法官需要酌情核定請求的金額是否相當,根据鑑定事件的繁简程度、所費勞力的大小和社会一般薪資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核定后,需要将意见送给會計室签注,并报请院长或其授权代签人核准。同时,需要将一份附给原承办書記官,另一份附给總務科依付款程序辦理。 根据上述规定,我无法提供与该规定直接相关的具体示例。
- 鑑定名詞
- 懲戒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報酬名詞
- 審酌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傳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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