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六、證人、鑑定人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旅費時,得於到庭期日前,依第三點計算之標準,預計所需單程費用,填具懲戒法院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預借旅費申請書(如格式二)郵寄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收到前項申請書,經審判長或承辦法官核章後,移送會計室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以暫付款或零用金,送總務科匯寄申請人。 證人、鑑定人收到前項旅費,應按期到庭作證、鑑定,並於訊問、鑑定完畢後,依第五點規定補辦申請日費、旅費手續,由懲戒法院核計應發日費、旅費數額,扣除預借旅費之餘額,移總務科先行支付,再連同預借部分併案結報歸墊。 證人、鑑定人收到預借之旅費,不於指定期日到庭,經催告後,亦不將該款歸還者,應按其情節依法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第6條的規定,當證人或鑑定人因經濟困難無法負擔旅費時,可以在到庭之前依照第三點的計算標準填寫預借旅費申請書,並郵寄給懲戒法院。懲戒法院收到申請書後,經審判長或承辦法官核章,移交給會計室審核,報請院長或代簽人核准。核准後,可以以暫付款或零用金的方式提供預借旅費給申請人,並由總務科匯寄給申請人。證人或鑑定人收到預借的旅費後,應按期到庭作證或鑑定。訊問或鑑定完畢後,根據第五點的規定補辦日費、旅費的手續。懲戒法院核計應發的日費及旅費數額,扣除預借旅費的餘額後,由總務科先行支付。證人或鑑定人收到預借旅費後,若不按時到庭,經催告後仍不歸還該款,應根據情節依法處理。 參考資料: - 《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2020年7月21日修正。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期日名詞
- 懲戒名詞
- 核名詞
- 訊問名詞
- 催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