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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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人、鑑定人請求日費、旅費,應於訊問或鑑定完畢後請求之,其請求以言詞或書狀為之均可,以言詞為請求者,應由書記官記明於筆錄。 證人、鑑定人提出請求後,應同時填具懲戒法院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申請書兼領據(如格式一)一式二份,由審判長或承辦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再依程序結報。前項日費、旅費,以當日發給為原則,如不及當日發給,應由總務科匯寄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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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第 5 條,證人和鑑定人提出請求後,應填具懲戒法院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申請書兼領據(如格式一)的兩份,其中一份附在案卷中,另一份移交給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并按照程序進行結報。日費和旅費原則上應當在當天發放,如果當天未能發放,則應由總務科匯寄給收款人。 範例:證人A在懲戒案件中作證完畢後提出了日費和旅費的請求。他填寫了懲戒法院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申請書兼領據(格式一)的兩份,其中一份附在案卷中,另一份移交給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根據程序,總務科應當在當天發放日費和旅費給證人A,如果無法當天發放,則總務科應該匯寄給收款人。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訊問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懲戒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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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