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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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方案所蒐集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其特定目的在編製本方案統計報告表。於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提供,須協調相關業務單位同意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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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16條的規定,該方案所蒐集的個人資料,其特定目的是為了編製統計報告表。如果需要在特定目的之外利用提供這些個人資料,則需要經過相關業務單位的同意並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 個人資料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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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