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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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資料應定期按月、季、年或其他時間週期進行分析,並可考慮與相關之國際資料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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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42條規定,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應定期進行公務統計資料分析,可以按照月、季、年或其他時間週期進行。此外,也可以考慮將司法院的統計資料與相關的國際資料進行比較。 這條法條的具體執行細節,我目前無法提供,因為我在提供的上下文中沒有找到該法條的其他相關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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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