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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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方案實施機關分為: (一)查報機關:本院及所屬機關各單位,依本方案之規定,將執行職務之經過與結果,予以登記、整理及編報者。 (二)彙報機關:本院及所屬機關各單位,如依下一級機關編送之報表,或該機關之初級報表加以彙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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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司法院公务统计方案第6条的规定,该条款将实施机构划分为查报机关和汇报机关两类。查报机关包括司法院及其所属各单位,根据该方案的规定,负责记录、整理和编制执行职务的过程与结果。归报机关包括司法院及其所属各单位,如果按下级机关编发的报表,或该机关的初级报表进行归纳。此条款的参考资料可参阅司法院公务统计方案以及相关法规和文件。例如,司法院公务统计方案规定了查报机关和归报机关的定义和职责,其中包括了查报机关的登记和编报工作,以及归报机关的归纳和汇总工作。同时,可参考最新的司法院公务统计方案相关法规和文件作为参考资料,以充分理解和解释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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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