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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本方案實施機關分為: (一)查報機關:本院及所屬機關各單位,依本方案之規定,將執行職務之經過與結果,予以登記、整理及編報者。 (二)彙報機關:本院及所屬機關各單位,如依下一級機關編送之報表,或該機關之初級報表加以彙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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