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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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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主任書記官均係義務職,每次出席會議時,得酌支交通費及誤餐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第9條,該條規定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及主任書記官的待遇。根據這項規定,委員及主任書記官在出席會議時可以獲得酌情支持交通費及誤餐費。這表示當委員及主任書記官因公務需要出席會議時,可以申請補貼相關的交通費及誤餐費。 作為參考例子,可以舉出一個情境,在某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會議中,委員們來自各地,需要前往會議的地點。根據辦事要點第9條的規定,委員們可以向委員會提出相關的交通費及誤餐費申請,以支付因出席會議而產生的相關費用。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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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第 9 條規定:「九、本會委員及主任書記官均係義務職,惟每次出席會議時,得酌支交通費及誤餐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