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九、本會委員及主任書記官均係義務職,惟每次出席會議時,得酌支交通費及誤餐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第9條,該條規定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及主任書記官的待遇。根據這項規定,委員及主任書記官在出席會議時可以獲得酌情支持交通費及誤餐費。這表示當委員及主任書記官因公務需要出席會議時,可以申請補貼相關的交通費及誤餐費。 作為參考例子,可以舉出一個情境,在某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會議中,委員們來自各地,需要前往會議的地點。根據辦事要點第9條的規定,委員們可以向委員會提出相關的交通費及誤餐費申請,以支付因出席會議而產生的相關費用。
- 書記官名詞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