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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9.24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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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會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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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由委員長及全體審判長、委員組織之。以委員長為主任委員,審判長及全體委員為委員,並置主任書記官一人,由委員長指定紀錄科薦任書記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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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案例要旨初稿,由各庭審判長提選,送請代閱裁判書之審判長審閱,經委員長核定後,送交資料科按年度、類別及法條順序分別整理彙編,繕送各庭審判長、委員研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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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四點之案例要旨初稿,連同全文,送請初審小組先行逐則審查,取捨與否,均須提出審查意見,並詳列理由及修正之文字,再由主任委員定期召開案例審查會議議決之,初審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遴選提經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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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例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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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各委員對於現行案例,如認有變更或廢止之必要時,得敘明法令上不同之見解或擬具變更案,提出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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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主任書記官均係義務職,每次出席會議時,得酌支交通費及誤餐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9.2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