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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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由委員長及全體審判長、委員組織之。以委員長為主任委員,審判長及全體委員為委員,並置主任書記官一人,由委員長指定紀錄科薦任書記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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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要點第3條的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由委員長和全體審判長、委員組織而成。委員長擔任主任委員,審判長和全體委員擔任委員。此外,還設置一名主任書記官,由委員長指定紀錄科薦任書記官兼任。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組織運作順利和有效。這對於保障公務員懲戒案件的正當程序和妥善處理非常重要。 參考資料: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要點第3條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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