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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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案例要旨初稿,由各庭審判長提選,送請代閱裁判書之審判長審閱,經委員長核定後,送交資料科按年度、類別及法條順序分別整理彙編,繕送各庭審判長、委員研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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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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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旨名詞
- 裁判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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