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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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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順序 (一)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懲戒法庭對於懲戒案件,應依下列順序為審查:1.審判權之有無。2.不受理原因之有無。3.免議原因之有無(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本法二六、五六、五七)。 (二)懲戒法庭對於懲戒案件,於指定期日前,應先審查下列事項,或為相關之處置: 1.懲戒法庭認移送之懲戒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如當事人就本院有無受理權限有爭執時,懲戒法庭應先為裁定。前揭裁定作成前,懲戒法庭得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本法二六)。 2.為查明是否有應為不受理判決之情形,宜查詢下列事項: (1)依據書狀審查其移送程序或程式是否合法。如認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移送機關不遵期補正,或其欠缺本屬不能補正者,無須指定期日,懲戒法庭應依本法第五十七條本文規定,逕為不受理之判決,不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駁回裁定之規定(本法五七、九九)。又懲戒案件,不徵收裁判費,故不生命補正繳納裁判費之問題。 (2)懲戒法庭為懲戒判決、不受懲戒判決或免議判決前,宜先調查本案是否有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之情形。如被付懲戒人確已死亡,應逕為不受理判決(本法五七?)。 (3)移送機關違背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就業經撤回之同一案件再行移送,應逕為不受理判決(本法五七?)。 3.為查明是否有應為免議判決之情形,宜查詢下列事項(本法五六): (1)被付懲戒人前曾受懲戒之紀錄,或調閱相關案卷,以查明本案受移送懲戒行為,與前案是否屬同一行為,並已判決確定(本法五六?)。 (2)被付懲戒人是否已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本法五六?)。 (3)受移送懲戒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本院之日止之期間,是否已逾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之各別懲戒處分得科處期間(本法五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在審查懲戒案件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審查:首先審查是否具有審判權,其次審查是否存在不受理原因,再次審查是否存在免議原因。對於懲戒案件,懲戒法庭還可以在指定期日前先審查相關事項或作出相關處置。其中,懲戒法庭在審查移送的懲戒案件時,如果認為自己沒有受理權限,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的機關;如當事人對懲戒法庭的受理權限有爭議,懲戒法庭應先為裁定。此外,懲戒法庭還應查明是否存在應為不受理判決的情形,並調查是否存在應為免議判決的情形。各種情況的審查事項和程序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例如,根據懲戒法第57條,如果移送機關不遵守規定,或其欠缺不可補正的情況,懲戒法庭應直接作出不受理的判決。此外,懲戒案件不徵收裁判費,因此不需考慮補正繳納裁判費的問題。整體來說,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在處理懲戒案件時應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審查,以確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公務員懲戒法》

  • 懲戒名詞
  • 審判權名詞
  • 公務員懲戒法法規
  • 期日名詞
  • 前揭名詞
  • 不受理判決名詞
  • 第一百零七條條文
  • 駁回名詞
  • 徵收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本案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 繫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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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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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規定:「一、審查順序 (一)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懲戒法庭對於懲戒案件,應依下列順序為審查:1.審判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