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審查順序 (一)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懲戒法庭對於懲戒案件,應依下列順序為審查:1.審判權之有無。2.不受理原因之有無。3.免議原因之有無(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本法二六、五六、五七)。 (二)懲戒法庭對於懲戒案件,於指定期日前,應先審查下列事項,或為相關之處置: 1.懲戒法庭認移送之懲戒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如當事人就本院有無受理權限有爭執時,懲戒法庭應先為裁定。前揭裁定作成前,懲戒法庭得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本法二六)。 2.為查明是否有應為不受理判決之情形,宜查詢下列事項: (1)依據書狀審查其移送程序或程式是否合法。如認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移送機關不遵期補正,或其欠缺本屬不能補正者,無須指定期日,懲戒法庭應依本法第五十七條本文規定,逕為不受理之判決,不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為駁回裁定之規定(本法五七、九九)。又懲戒案件,不徵收裁判費,故不生命補正繳納裁判費之問題。 (2)懲戒法庭為懲戒判決、不受懲戒判決或免議判決前,宜先調查本案是否有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之情形。如被付懲戒人確已死亡,應逕為不受理判決(本法五七?)。 (3)移送機關違背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就業經撤回之同一案件再行移送,應逕為不受理判決(本法五七?)。 3.為查明是否有應為免議判決之情形,宜查詢下列事項(本法五六): (1)被付懲戒人前曾受懲戒之紀錄,或調閱相關案卷,以查明本案受移送懲戒行為,與前案是否屬同一行為,並已判決確定(本法五六?)。 (2)被付懲戒人是否已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本法五六?)。 (3)受移送懲戒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本院之日止之期間,是否已逾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之各別懲戒處分得科處期間(本法五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