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行政訴訟法不予準用之例示 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者,始得準用。故如有關徵收裁判費、停止執行、和解、簡易訴訟程序、重新審理等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符者,不在準用之列(本法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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