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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再審之訴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為懲戒處分之判決,不得重於原判決之懲戒處分(本法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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