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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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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 (一)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提起再審之訴之案件,懲戒法庭應不行言詞辯論,於通知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亦同(本法九一Ⅰ)。 (二)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本法九一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給予的資料,可以得出對於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時,若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的情況,應遵守以下注意事項: 根據「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條的規定: 1. 若受判決人已死亡,且為其利益提起再審之訴,懲戒法庭不應進行言詞辯論,而應在通知監察院或主管機關陳述意見後,立即進行判決。 範例:A 是一個公務員,因違反職業道德規範而被懲戒處分,並提起再審之訴。然而,在再審判決前,A因疾病不幸去世。根據這個情況,懲戒法庭應立即通知監察院或主管機關陳述意見,並在其回應後即行判決。 2. 若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且有人以受判決人的不利益提起再審之訴,該案件視為訴訟終結。 範例:B是一個公務員,被懲戒處分並提起再審之訴。然而,在再審判決前,B因意外事故去世。根據這個情況,該案件將被視為訴訟終結,不再進行再審。 以上回答是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依據該條規定進行分析推斷出的答案。請注意,由於本回答僅基於所提供的資料,並可能不完整或有其他相關條文,因此結論可能並非最終解釋。建議進一步參考正式法律文件或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來獲取確切的解釋。

  • 再審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 懲戒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本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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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 條規定:「十八、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 (一)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提起再審之訴之案件,懲戒法庭應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