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再審之訴有無理由之審查 懲戒法庭審理懲戒案件再審之訴,如認原判決確有提起再審之訴者主張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再審理由者,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再審之訴雖有理由,懲戒法庭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本法九十Ⅲ)。 (二)再審之訴有再審理由,且關於移送懲戒之本案審理部分,懲戒法庭認原判決難以維持者,應廢棄原判決,更為判決(本法九十Ⅲ)。
十七、再審之訴有無理由之審查 懲戒法庭審理懲戒案件再審之訴,如認原判決確有提起再審之訴者主張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再審理由者,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再審之訴雖有理由,懲戒法庭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本法九十Ⅲ)。 (二)再審之訴有再審理由,且關於移送懲戒之本案審理部分,懲戒法庭認原判決難以維持者,應廢棄原判決,更為判決(本法九十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