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再審之訴有無理由之審查 懲戒法庭審理懲戒案件再審之訴,如認原判決確有提起再審之訴者主張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再審理由者,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再審之訴雖有理由,懲戒法庭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本法九十Ⅲ)。 (二)再審之訴有再審理由,且關於移送懲戒之本案審理部分,懲戒法庭認原判決難以維持者,應廢棄原判決,更為判決(本法九十Ⅲ)。
根據上述資料,第17條規定了懲戒法庭審理懲戒案件再審之訴時應注意的事項。根據該條款的內容,再審之訴應依下列情形進行處理: 1. 如果再審之訴有理由,但懲戒法庭認為原判決是正當的,則應以判決駁回之。這是根據懲戒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而作出的決定。 2. 如果再審之訴有再審理由,且關於移送懲戒的部分,懲戒法庭認為原判決難以維持,則應廢棄原判決,並作出新的判決。這也是根據懲戒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而作出的決定。 以上就是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對於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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