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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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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再審之訴有無再審理由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者主張之再審理由與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再審原因相符,懲戒法庭就其主張審查原判決有無所指摘之再審理由者,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本法四六Ⅰ、九十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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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述法規,我們無法找到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的內容。因此,我們無法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 再審之訴名詞
  • 再審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再審原因名詞
  • 懲戒名詞
  • 指摘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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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規定:「十六、再審之訴有無再審理由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者主張之再審理由與本法第八十五條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