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再審之訴有無再審理由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者主張之再審理由與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再審原因相符,懲戒法庭就其主張審查原判決有無所指摘之再審理由者,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本法四六Ⅰ、九十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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