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其他再審程式之審查 (一)懲戒法庭之確定終局判決,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但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訴,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本法八五Ⅰ、Ⅲ、Ⅳ)。 (二)懲戒案件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向本院為之(本法八八)。 (三)再審理由之記載,為再審之訴必要之程式,如未於訴狀內表明,無庸命其補正(本法八八、九十Ⅰ)。 (四)如有其他不合法情形,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均係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法九十Ⅰ)。(五)以下列原因提起再審之訴者,各該再審原因中所稱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始得提起再審之訴(本法八五Ⅱ): 1.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2.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已證明係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再審之訴,經撤回或判決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違者,其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法九十Ⅰ、九三Ⅱ)。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內容,題目要求釋義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 條。以下是根據提供的資料所進行的釋義: 懲戒法庭之確定終局判決,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但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訴,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本法八五Ⅰ、Ⅲ、Ⅳ)。 根據提供的資料,這條懲戒法庭注意事項第15條探討了再審之訴的申請者和時機。根據該條的規定,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可以提起再審之訴。然而,如果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已根據上訴程序主張他們的理由或已知悉事由但未提出主張,則不受此限制。另外,如果受判決人已經逝世,他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旁系血親、二親等姻親、家長或家屬可以為了受判決人的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訴可以在原判決執行完畢後提起。 懲戒案件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向本院為之(本法八八)。 根據提供的資料,此條探討了提起再審之訴的程序和文件要求。根據該條的規定,再審之訴應該以訴狀的形式呈遞,明確表明當事人、聲明不服判決以及提起再審之訴的陳述、再審理由和相關的證據。此外,還應附上確定判決的翻印本。再審之訴需要向相關的法院提出。 再審理由之記載,為再審之訴必要之程式,如未於訴狀內表明,無庸命其補正(本法八八、九十Ⅰ)。 根據提供的資料,此條論述了再審理由的記載要求。根據該條的規定,再審之訴所必需的程式是再審理由的記載。如果未在訴狀內表明再審理由,則無需要求其補正。 如有其他不合法情形,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均係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法九十Ⅰ)。 根據提供的資料,此條規定了再審之訴其他不合法情形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的規定,如果通知對方進行補正,但逾期未補正或無法進行補正,則再審之訴被視為不合法,並應以裁定駁回。 以下列原因提起再審之訴者,各該再審原因中所稱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始得提起再審之訴(本法八五Ⅱ): 根據提供的資料,此條規定了提起再審之訴的原因和證明的要求。根據該條的規定,只有當具有以下列原因之一的提起再審之訴者,所稱之證明必須經由判決確定,或是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並非因證據不足。 1. 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2. 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已證明係虛偽或偽造、變造。 結論:根據提供的資料,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 條涵蓋了再審之訴的申請人及時機,再審之訴的程序和文件要求,再審理由的記載,以及其他不合法情形的處理方式。此外,提起再審之訴的原因和所稱之證明也有明確的規定。以上解釋力求根據提供的資料來釐清相關條款的含義,並且採用最新的相關法律資料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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