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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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除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人員外,其餘委員隨職務進退。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及幕僚人員均為無給職。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人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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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第7條,該委員會的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後可以重新派任或聘任。除了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的人員外,其他委員隨著職務的進退而調整。在任期內如果有出缺情況,接任的委員的任期會持續到原先的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委員和幕僚人員都是無薪職位。在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和第四款的人員參加會議時,可以根據規定領取出席費。 (範例:如果在某次委員會會議中,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的人員參加了會議,則他們可以根據規定領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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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